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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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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4-1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和陕西省教工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陕教工宣[2011]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积极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3、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4、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把关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审批审核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二、管理职责

1、学校党委负责全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2、宣传部、社科处负责全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具体承办登记、审核、批准,并及时汇总和掌握实际情况。

3、各类组织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责任人分别为:各学院由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院党委书记负责监督检查;各党群、行政、公共和研究机构,以及挂靠本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由相关机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校级学生社团组织由校团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

4、对在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举办单位要及时上报社科处和宣传部,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影响。造成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对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由信息中心、网络中心、新闻中心、圣地红网、陕西大学生在线等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动态,对非法和错误观点的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和封堵,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三、审批程序及要求

1、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一会一报制。必须如实填报审批表,逐级审批,获准后方可举办。

2、宣传部、社科处负责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全校、校内各单位,以及挂靠本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组织这类活动,以及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等。

3、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校内具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对会议内容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4、我校人员被邀请去外地、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遵守相关政治纪律,不得传播政治谣言、有害思潮和政治性错误的观点。报告人在事前必须向所在学院党组织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审核后,报社科处、宣传部审批,获准后方可成行。

5、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批准举办。

6、我校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报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7、对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宣传部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四、其他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延安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

 

 

                  中共延安大学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延安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

报告人

姓名

 

所在单位

 

职称/职务

 

报告人联系方式

 

报告时间、地点

 

报告题目

 

 

主办单位

 

责任人

 

主持人

 

参加人数

 

 

 

 

 

 

 

 

 

 

 

主办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社科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宣传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三份,主办单位、社科处、宣传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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