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图书馆、标本陈列馆:
根据陕科宣发〔2015〕118号文件通知,为调动我省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切实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条例》,省科技厅决定启动2015年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下列场所可以申报“陕西省科普示范基地”: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天文馆(站、台),动物园、植物园,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三)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四)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二、申报条件
(一)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示范、宣传和培训活动;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拥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演示设备、器材和模型等,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示内容,能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学技术且方便广大群众参与;
(三)常年向公众开放、具有引导群众参与科技活动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科普活动和设施管理制度,配备有专兼职高素质讲解及辅导人员;
(五)有科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一定的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示范活动;
(六)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
三、申报认定程序和要求
(一)凡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
(二)填写《陕西省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中央驻陕单位、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各设区市所辖单位由各地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三)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对申报单位初步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审定后,发文通报并授予“陕西省科普示范基地”称号;
(四)申报时间截止9月15日。申报时需填写《陕西省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4份。
联系人:姜金平 联系电话:2332041-801
科研处
2015年7月18日